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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《海关总署2010年第33号公告》致客户信 | 出处:中国海关 点击次数:2416次 | | | 尊敬的客户:
中国海关总署于2010年5月25日颁布了关于加强对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管理的《第33号公告》,经与海关总署沟通,海关总署作出相应解读,该《公告》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后将对进出口快件带来如下影响:
为尽可能减少海关新政策对进出口快件的影响,我司希望您在以下方面给予配合:
1、进出口收发货人尽快办理海关注册登记,或委托具备海关进出口代理资质的代理人代理收发进出口快件。
2、请提供进出口快件的商品编码(HS),或联系境内外收、发货人提供准确、详细的货物描述,协助我司完成进出口商品HS归类工作。
我司将会与海关总署及当地海关保持联系,密切关注相关变化,及时与您沟通。同时,我司将进一步优化内部流程,调配资源,努力将影响降低至最小。奔腾将一如既往地为客户提供优质、快捷的服务。
| 日期:2010-06-3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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